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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高炉绿色循环减量提升技改项目二期”拟进行审批公示

来源:互联网整理 发布日期:2026/4/16 10:53:4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4月15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08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高炉绿色循环减量提升技改项目二期”

建设项目概况:拟拆除现有2台480立方米高炉和2台580立方米高炉(炼铁产能250万吨),按1.25:1减量置换建设一座2350立方米高炉(换算产能200万吨)。项目新建1座高炉车间,主要设施包括高炉炉槽、高炉本体、上料主皮带及炉顶、风口平台及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热风炉系统、高炉渣处理系统、煤粉喷吹系统、高炉供返料系统、煤气布袋除尘、鼓风机站、水泵房、矿槽除尘系统、出铁场除尘、主控楼等,配套建设循环水系统、供电站及开关站、冷却塔、气体输送管道和环保设施等,其余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设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产能调控和产量管理规定。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改进除尘设施、优化尚处于《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DB32/T5089—2025)中Ⅲ级、Ⅱ级基准值指标,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要求。炼铁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炉前水冲渣系统产生冲渣水,经过滤池过滤后在冲渣环节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高炉渣由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利用;瓦斯灰、废保护剂、废水解剂送厂区转底炉配料使用;除尘灰送厂区烧结工段配料使用;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油、废活性炭吸附剂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项目建成后以本项目生产区域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