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6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度汛底线,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尾矿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汛期前后均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省尾矿库曾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各级应急部门和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也是政绩的鲜明导向,切实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研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保障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
二、坚持精准施策,全面筑牢安全度汛坚实防线
汛期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漫顶、溃坝、泄漏等事故易发期、高发期。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企业充分认清尾矿库安全度汛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事故发生的严重危害性、广泛影响性,以“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为核心抓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全面筑牢安全度汛坚实防线。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配齐配强水利、土木、地质等专业技术力量。汛期前,要聚焦重大隐患、隐蔽致灾因素等风险,对坝体、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键设施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汛期前治理到位,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应急部门。
(二)聚焦“管住水”,严格管控库内库外洪水
1.严控库外洪水入库。全面研判库区汇水条件,对汇水面积较大、易受山洪或泥石流威胁的尾矿库,科学制定库外洪水疏导方案,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专项工程设计,汛前全面建成疏导工程;疏导工程跨汛期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2.实现内外洪水分流。对库外排洪、库内排水设施共用的尾矿库,立即重新校核排洪能力,加快实施分流改造,新增独立库外排洪设施,坚决杜绝洪水混流、倒灌风险。
3.精准调控库内水位。依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实时水位、拱板盖板封堵标高及沉积滩面现状,科学开展调洪演算,确保排洪系统实际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安全度汛要求。5月31日前必须完成调洪演算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步将库内水位降至安全控制阈值以下。“长停库”要将库内存水全部排干,积水及时排出库外。
(三)聚焦“护住坡”,严格控制坝体堆筑安全
1.规范尾矿排放工艺。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放矿作业,维持滩面均匀上升,严禁出现侧坡、扇形坡等异常形态,坚决杜绝矿浆直接冲刷子坝或冲刷子坝坝脚。
2.严把子坝堆筑质量。按设计要求规范堆筑子坝,彻底清理岸坡杂物、软弱土体,严格把控筑坝材料质量与填筑标准,确保子坝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规范。督促企业开展隐蔽工程自查,7月31日前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3.严密监测浸润线状态。把浸润线作为坝体“生命线”,严格按设计规范开展监测,严控浸润线埋深,定期维护排渗设施,确保排渗功能完好有效。
4.严防坝体变形损坏。强化坝体位移实时监测,对位移异常、变形区域立即现场核查并处置;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坝体裂缝、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变浑等隐患,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技术或工程处置措施,及时修复加固。
5.及时开展安全复核。按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性复核,复核前完成坝体岩土工程勘察,复核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立即联系设计单位制定治理措施。应开展安全性复核的尾矿库须在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安全性复核不通过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四)聚焦“看住井”,确保排洪设施正常可靠
1.严把拱板盖板质量。加强拱板盖板制作、安装全流程质量管控和全程录像,制作、安装过程影像独立永久保存备查;每块拱板盖板逐一编号,安装前进行强度检测,检测记录永久保存备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拱板盖板强度检测情况的抽查检查。
2.规范封堵安装施工。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安装拱板盖板,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必须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严禁用其他材料代替。
3.按照设计封堵井管。严格按照设计封堵的时间、位置、材料等要求封堵排洪系统,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对原有封堵体进行深度复盘,复核施工质量;无施工记录的,通过物探等手段探明封堵体情况;存在缺陷或无法探明的,按设计重新封堵。
4.强化构筑物质量检测。严格按照《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安全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对排洪构筑物开展全面质量检测。距上次检测期满三年的尾矿库应重新检测;已完成检测的要复核结果,检测内容、方法不符合规范的一律重新检测,并于5月31日前形成检测报告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出具加固方案,限时完成治理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未完成治理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
(五)聚焦“应得急”,强化险情应急处置能力
1.健全政企联动机制。建立汛期24小时值守专班,接到预警信息后,严格落实极端天气尾矿库停产撤人有关规定,做到汛期事事有人应、事事有反馈、事事有落实的闭环管控。
2.备足应急物资装备。有针对性评估和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应急物资,重点储备应对排水井倒塌、排水隧洞失效等事件的装备设施,安装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修建完善通往坝顶和排洪系统的应急道路,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强化政企民联动演练。构建完善“政企民”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督促尾矿库企业汛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规范现场应急演练内容,强化政府、企业和下游及周边受影响居民应急响应联动,确保险情发生时下游居民第一时间按避险线路疏散,坚决杜绝亡人事故,并形成演练报告备查。
(六)加大汛期安全巡查频次气象预报发布蓝色及以上降雨预警时,立即启动24小时不间断安全巡查机制,加密巡查频次,重点盯防库水位、坝体、排洪设施等关键部位。
(七)严格开展汛后安全检查遇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强降雨时,受影响尾矿库必须立即开展汛后安全检查。重点核查防排洪系统是否淤堵、破损、漏砂,坝体是否滑坡、裂缝、沼泽化,库区周边是否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隐患,以及防洪高度、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参数是否达标。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一律停止运行,整改合格并经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三、加强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地见效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结合本辖区尾矿库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从严开展汛期安全监管执法,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地生根。
(一)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聚焦“长停库”、汇水面积大的山谷型尾矿库、排洪系统共用尾矿库等重点对象,围绕排洪设施、坝体稳定、封堵质量等关键内容,开展全覆盖、无死角专项执法检查。对责任不落实、风险突出的尾矿库加密检查频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落实严密防控措施。省应急管理厅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敷衍、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汛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违规组织生产、极端天气拒不撤人等行为,依法从严执法,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严肃处罚。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约谈警示、“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按批准设计施工、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等不满足要求、汛后隐患未整改完成继续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建立汛期值班值守制度,负责尾矿库汛情预警信息接收发布、险情响应处置、应急资源指挥调配等,确保预警信息点对点传达到企业、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指令落实到位;健全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掌握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实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叫应调度,协助企业做好极端天气应急处置。
(四)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度。督促市县政府领导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切实发挥地方政府领导包保推动、引领、示范和解决重大问题作用。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监管专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汛期对属地尾矿库实行100%全覆盖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汛期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全力确保包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五)扎实开展“体检式”精查。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尾矿库“体检式”精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6〕38号)要求,5月底前完成正常生产尾矿库“体检式”精查;停产尾矿库复工复产前、新(改、扩)建尾矿库正式投运前须完成“体检式”精查,持续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
(六)按时规范报送工作信息。各市应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尾矿库自查、整改等情况,于5月31日前报送省应急厅;汛期结束后,全面梳理专项检查、监管执法等情况(见附件2),于11月5日前报送省应急厅。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未按要求报送的,予以通报。

